4.2 建筑设计


4.2.1 建筑防护栏杆的防护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临空部位栏杆的防护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的相关规定;
    2 窗台的防护高度,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供少年儿童独自活动的场所不应低于0.90m,其余建筑不应低于0.80m;
    3 住宅凸窗的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的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4.2.2 建筑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公共建筑的临空防护栏杆宜设实体栏板或半实体栏板;
    2 阳台防护栏杆宜有栏板,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和严寒、寒冷地区住宅阳台的防护栏杆宜采用实体栏板;
    3 楼梯防护栏杆应设有扶手;
    4 窗的防护栏杆宜贴窗布置,且不应影响可开启窗扇的正常使用。
4.2.3 建筑防护栏杆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台、外廊、室内外平台、露台、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台阶等临空处的防护栏杆,栏板或水平构件的间隙应大于30mm且不应大于110mm,有无障碍要求或挡水要求时,离楼面、地面或屋面100mm高度处不应留空;
    2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供少年儿童独自活动的场所,直接临空的通透防护栏杆垂直杆件的净间距不应大于110mm且不宜小于30mm;应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该类场所的无障碍防护栏杆,当采用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的高度不应低于700mm,且扶手到可踏面之间不应设置少年儿童可登援的水平构件;
    3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供少年儿童独自活动场所的楼梯,楼梯井净宽大于110mm时,栏杆扶手应设置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
4.2.4 无障碍走道、坡道、楼梯的防护栏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4.2.5 玻璃幕墙的防护栏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的规定。
4.2.6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防护栏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1 防护栏杆的防护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以夹角不大于15°为垂直。本标准中,可踏部位指的是部件或部位的水平宽度使人员会下意识踩踏的地方,如栏杆底部有宽度不小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4.2.2 实体栏板为不透空的栏板,半实体栏板下半部分应为实体栏板,上半部分可透空。
4.2.3 为避免发生安全事故,本条内容规定了对建筑防护栏杆进行建筑设计时,应注意的事项:
    1 为防止发生儿童坠落事故,在此类少年儿童可独自活动的场所,垂直栏杆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110m。栏杆应采用防止攀登的构造,如不宜做横向花饰或构件;如果设置,则横向构件(花饰)顶面到可踏部位顶面的水平距离必须大于600m且垂直距离必须大于700m,防止儿童从可踏面横跨后攀爬翻越。当采用穿孔类栏板设计时,所有装饰孔不应使手指、手、头等人体部位通过且会造成卡住现象。
    2 按现行的无障碍标准规定,无障碍坡道、台阶的栏杆均应设双层扶手,若下层扶手的设置高度过低,易造成少年儿童攀爬损伤。
    3 为防止儿童顺着防护栏杆扶手攀滑发生意外事故,首先应避免防护栏杆设计中存在可供少年儿童攀登至扶手面的装饰物、栏杆花饰或横向栏杆构件;同时也可适当考虑在不影响扶手面连续性的前提下,在扶手顶面设置难以嬉戏滑行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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